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汝民初字第982号
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晁某,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少磊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