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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551号
原告白某某,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委托代理人史天伦,男,系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路某某,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尚专政,男,系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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