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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624号
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贾某某,男,1984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郭俊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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