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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196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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