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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074号
原告王甲,女,汉族,1992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王甲,男,汉族,1989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颜涛,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汝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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