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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118号
原告姬甲,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刘甲,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甲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姬甲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姬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姬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吴培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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