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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503号
(2015)汝民初字第1503号
原告杨某某,女,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润欣,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白某某,男,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少磊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俊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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