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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510号
原告陈甲,女,汉族,1990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万顺,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甲,男,汉族,1989年1月3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对被告赵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
审 判 长 黄汝敏
审 判 员 岳源超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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