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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798号
原告降某某,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杨某某,女,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降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降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降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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