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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660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耿建立
审判员 金根周
审判员 李喜儒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杭红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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