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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397号
原告程某,女,汉族,1987年8月2日生,住汝州市。
被告李某,男,汉族,1984年11月6日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程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兵伟
代理审判员  刘世伟
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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