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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249号
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郑某某,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根周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杭红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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