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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448号
原告张某,女,198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王某,男,1986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毛光辉
代理审判员  杨林辉
人民陪审员  韩红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 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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