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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097号
原告任某某,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桂某某,女,199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桂某甲,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桂某某、桂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少磊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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