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388号(2)
一、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冯某某由原告冯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自2015年10月起履行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冯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整;
四、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光辉
代理审判员 杨林辉
人民陪审员 韩红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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