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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01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3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注汝州市。
被告张某甲,女,49岁,汉族,住汝州市蟒川镇陈家,系原告之女。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
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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