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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140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某某,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利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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