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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145号
原告王某某,女,1927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裴某某,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裴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裴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裴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冯利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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