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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王某,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黄全幸,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赵某,女,成年,住汝州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兵伟
代理审判员  李国涛
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 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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