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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237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63年8月8日生,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新明,男,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0年2月18日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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