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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093号
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晓培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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