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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493号
原告董某某,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牛某某,女,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牛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牛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晓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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