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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587号(2)
一、非婚生女司某某由原告司某抚养,被告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自2015年8月起开始履行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光辉
代理审判员 杨林辉
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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