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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084号
原告薛某,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李某,男,198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国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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