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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464号
原告焦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武干,汝州市司法局纸坊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强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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