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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750号
原告赵某,女,1996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告张某,男,1985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国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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