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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918号
原告尹某某,男,汉族,1944年10月9日生,住汝州市。
原告焦某,女,汉族,1944年3月15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尹某,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焦某与被告尹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焦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焦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某某、焦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李国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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