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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428号
原告郑某某,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德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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