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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397号
原告王某某,男,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黄某某,女,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王某某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对王某某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张亚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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