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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566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某某,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亚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 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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