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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647号
原告沈某某,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某某,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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