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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068号
原告梁某某,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长  陈兆丰
审判员  徐秋坡
审判员  靳英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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