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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051号(2)
一、准许原告涂某某与原告陈某某离婚;
二、原告涂某某的婚前财产被子6条、床单3条、37寸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归原告涂某某所有;
三、原告涂某某与原告陈某某对510元的共同债务各自负担255元;
四、被告陈某某返还原告涂某某娘家钢丝床一个、折叠帐篷一顶;
五、驳回原告涂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二、四项判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靳英丽
审判员  闫铁锁
审判员  陈兆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梅艳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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