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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12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吕某某,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振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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