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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458号
原告贾某某,男,1948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罗某某,女,1970年1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修军旗
审 判 员  刘振涛
人民陪审员  程耀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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