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叶民初字第1186号
原告田某某,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会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旗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