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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186号
原告田某某,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会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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