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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453号
原告毛某,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审判长  靳英丽
审判员  闫铁锁
审判员  陈兆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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