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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194号
原告刘某某,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会占,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女,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焦艳玲,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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