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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048号
原告乔某某,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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