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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536号
原告朱某某,女,1985年10月05日出生。
被告辛某,男,1985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克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敬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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