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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244号
原告罗某某,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孙某某,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恩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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