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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162号
原告侯某,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侯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
审判员  陈兆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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