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叶民初字第1307号
原告牛某某,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任某某,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牛某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顾东峰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