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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089号
原告孙某某,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某某,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克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敬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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