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叶民初字第766号
原告李某某,女,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高某某,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9日登记结婚,2014年农历3月9日生女儿高XX。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感情不和等原因,经常生气、吵架,致使夫妻关系逐渐恶化,而且,被告嗜酒成性,还时常殴打原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打击,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现双方已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交流与沟通,最终因被告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生女高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每月5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干活挣得钱原告和我都在花,我爸还给原告钱,孩子我父母也一直在照顾,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0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4年农历3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高XX。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民政局证明,被告提供的身份证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相识并相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孕育一女,原、被告之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为琐事生气,也属人之常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多沟通,多做换位思考,矛盾是能够化解的,夫妻的感情还有可能和好,因此,对原、被告二人的婚姻还应给予挽救。当然被告亦应珍惜这次机会,改正自己缺点,为挽救家庭多做努力。现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高某某离婚,单凭口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李某某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亚楠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