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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349号
原告樊某某,女,1981年7月2日出生。
被告石某某,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德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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