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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129号
原告许某,女,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许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靳英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郑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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