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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982号
原告张某兰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春晓
人民陪审员  李红星
人民陪审员  胡新晓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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