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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2183号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程相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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