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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725号

(2015)鲁民初字第725号




原告罗某与被告罗某某、第三人高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罗某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晓楠




代理审判员  程相哲




人民陪审员  张艳圆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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